WIPO总干事:中国已逐步构建一套高效、现代化知识产权体系
要从法律上来有效地确定宪法实施的职责主体就必须要明确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具体宪法义务的担当者如何来有效地履行宪法义务。
作者简介: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因此,如果宪法不能树立起应有权威,宪法的内容不能真正贯彻于实际生活,作为法治生命的民主和人权就会付诸东流。
法治也是如此,它也有自己的价值追求。宪法(成文宪法或不成文宪法)为成文法和习惯法确定框架。在产品经济条件下,企业特别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具有相对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不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它们的产品完全按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实行统购包销。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那么,什么是法治的价值追求呢?毫无疑问,这是一个涉及众多层面的问题。
这个结构的最高层次是要求任何其他规范忠实于宪法的基本规范。来源:《法学评论》1995年06期,第1-12页。中国目前各种正能量的改革实际正在向这个方向努力。
习总书记把实现中国梦与两个奋斗目标联系在一起,实际也就明确了中国梦的具体内容。国家利益的实质就是人民利益,执政党的利益服从和服务于人民利益,使执政党真正成为服务人民的工具,而不是人民成为执政党的工具,国家成为执政党的工具。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其权威和神圣,正是在于能够有效地实施。这也可能是宪政之争的一种原因。
三权分立和多党制是一种制约形式,但并不意味着三权分立和多党制具有普世性,只要实行宪政的国家都要实行三权分立和多党制。从这个意义上分析,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工作,实际是建立一个好的政治体制,使党始终能够代表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和人民利益。
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社会主义只能建立在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基础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才具有全方位的优势。要使宪法有权威,实际就是探讨如何使庄严的宪法得到实施。这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需要上百年时间。
而是建立在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基础上的一种制度架构。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所以权力需要被制约。例如,也不能只代表那些为打下江山而流血流汗革命后代的利益,虽然那些为民族独立和国家解放而献出鲜血和生命的仁人志士永远值得我们尊敬和怀念,他们后代的利益也需要有人代表,甚至也可以高出全体人民平均数的利益,但不能只仅仅代表他们的利益,或过于强化、远远高于全体人民平均数的利益。只所以疑问加大,就是当我们宣称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时,现实似乎与宣示的内容有着愈来愈大的距离。
当下中国,宪政之争实际涉及到,未来的中国,是遵循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对权力进行有效制衡,通过权力对权力的制约,权利对权力的监督,使中国社会,走向更加阳光更加开放,向一个常态的现代国家迈进。2013年3月17日,新当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在人大举行闭幕会,又系统阐释了中国梦。
要使宪法有权威,就必须贯彻一个基本的宪法原则,即党在法之下。一.宪政与姓资姓社无关2013年5月,由中国人民大学杨姓教授引发的宪政之争,把宪政归于资本主义,不属于社会主义,这种观点,说是文革遗风,有扣帽子之嫌。
正是这样一个无特殊利益学说的利益观,在革命斗争年代,吸引了无数志士仁人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许多人为此而英勇牺牲。一提到宪政,似乎就意味着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即三权分立和多党制。他认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要想真正建立一个常态的现代国家,即党的18大提出的建设富强文明民主和谐的现代化国家,真正落实党章中所宣示的无特殊利益学说,党的利益就必须服从于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现在的问题是,如何使政党,特别是执政党无法凌驾于宪法和国家之上,如何使现行宪法具有可诉性,即如果政党或成员违背宪法或法律,是否可以上述,在哪里上诉等问题。例如,2012年2月发生的薄熙来事件表明,一些党的高级领导人,他们的家族,包括妻子、子女和家族其他人,甚至身边的工作人员,利用领导人的巨大影响在短期积累的资产已经达到了常人难以企及的量。
在尊重政党运动规律,让参政党独立自主处理自身党内事务基础上,推进执政党与参政党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党际协商,进而健全和完善政治协商这一中国基本政治制度,实行民主监督、司法独立和新闻监督,中国共产党人或许能够创造一种新的有别于西方的对权力的制约形式。也就是习总书记所说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在当下中国,我们仍然可以宣示,中国共产党人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只有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但如何保障其实现呢?所以,无特殊利益学说面临的巨大挑战是,我们如何在制度层面上保障党所宣示的无特殊利益学说的实现。因此,对落后国家而言,所建立的社会主义,虽然号称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比,并不意味着具有天然的优越性,要想显示自身优越性,就必须大力社会生产力,设计出更加体现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使自身社会主义的因素不断丰富,才有可能在发展过程中显示其优越性。
应当是在执政党之上还有国家,不是在国家之上还有执政党。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这也是当今全球能够称之为现代国家共同的特征。因此也就需要有一系列的制度来保障这一理念得以实现。听其言,更重要的观其行,而且是长期起作用的行。2012年12月4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是一篇闪耀着真理光辉的马克思主义的经典文献。
而要做到这一步,就需要推进民主,推进宪法实施,使人民对执政党始终能够进行扎实有效的政治监督,等等。因为在表决通过1982年宪法时,发出的3040张表决票里,只有3张弃权票,无一人投反对票。
但不合格似乎不好听,邓小平就将这种不合格的社会主义称为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初级阶段多少年呢?在邓小平看来,这是一个十分漫长的阶段,至少需要100年。也就是,始终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而不是只代表某些特殊群体的利益。
这也是中国共产党能够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在野党到执政党的原因所在。这需要把政党的超级意志还原到国家的基本意志之下,使得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之下活动。
即在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多党参政的条件下,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党章中所说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这一最重要原则,通过有序推进社会民主,特别是有序推进选举民主,积极扩大公民有序参与,进而通过社会民主推进党内民主,提升党内民主引领社会民主在更大范围内展开。但原则确立是一回事,把这个原则落到实处又是另一回事。宪政的本质就是权力的制约。因为只有加强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才懂得如何遵循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才懂得借鉴和学习,包括学习资本主义制度好的方面,进而使自身的发展少走弯路,这样才会使自身的社会主义因素不断丰富。
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并强调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中国目前的宪政之争,实际也可归结为这一问题,即如何将《中国共产党党章》所确立的党在法之下原则,真正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很好落实。
既然三权分立和多党制并不具有普世性,中国也不一定非要照搬不可,但中国共产党人有无可能创造一种对权力制约的一种新的形式,依笔者看来,这是有可能的。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82宪法颁布30周年时说得好,宪法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也在于实施。
也就是以宪法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力和自由。这是一个十分宏伟的目标,而要做到这一步,需要淡化对党的神圣化,对领袖的神圣化,需要党始终把国家利益和人民的长远利益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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